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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2020-11-09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校园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平安出行,现将国家、省、市关于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明确界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得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等。凡超出以上指标的电动自行车,应划归电动摩托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需持有E F 类驾驶证方可驾驶相应车辆。

二、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

(一)佩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知,自2020 6 1 日起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行动,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使用安全带的行为。

(二)登记方可上道

《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9 修正)》均作出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三)指定区域通行

《大连市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域实施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规定,非机动车限行道路包括“红凌路(西部通道北段高架桥至凌水路)以东、凌水路(红凌路至黄浦路)以北、黄浦路(凌水路至黑石礁街)以北、黑石礁街以东合围区域”,我校凌水主校区位于上述非机动车限行区域。

三、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处罚的相关规定

大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五个一律”刚性举措,即:对于电动自行车在20 条禁行路段上路的,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的,一律扣车;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违法上路的,一律扣车;对于摩托车擅自装置遮阳棚(伞)等改装行为的,一律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和无牌摩托车的,一律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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