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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3-10-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凌水主校区、市内校区、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的各学部学院、管理机构、服务保障及辅助机构、直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驻校内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工程施工单位、校内物业服务公司、校内房屋承租单位、校内经营性单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单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开展“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六)协助校长做好“智慧消防”建设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机制,设置消防安全工作专职机构和日常机构。

消防安全工作专职机构设在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实行“分块管理”,凌水主校区、开发区校区设在保卫处,盘锦校区设在校区总务部,市内校区设在校区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直附属单位应设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区域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专职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校长批准后实施,督促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统筹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牵头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牵头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五)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牵头实施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六)牵头落实“智慧消防”建设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判定是否应进行维修更换,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维修;

(四)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五)接收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备案;

(六)确定本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隐患整改;

(八)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九)定期对本区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编制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自聘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三)做好本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故障、损坏等应及时向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报修,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动用明火作业进行审核及现场监管;

(五)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前向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备案,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并将完整有效资料报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备案;

(六)定期进行本单位防火检查并记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做好吸烟、明火作业、电气线路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火灾风险源管控,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做好火灾隐患整改;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报告火警、处置火灾事故;

(九)出租房屋的单位,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及疏散逃生预案;

(二)建立由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演练;

(三)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严禁各类电动车及电动车电池进入学生宿舍;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疏散通道的安全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组织学生疏散、及时扑救。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工作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宿舍消防检查,收缴违规用电、用火物品,对违规学生进行批评、处分;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宿舍疏散逃生演练;

(三)建立健全学生消防安全奖惩机制,与学生评价、考核机制挂钩。

第十四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物业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要求物业服务公司为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配合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制定岗位职责,监督检查值班情况;

(二)对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督促物业服务公司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三)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及演练。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公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同一建筑物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进行消防管理责任区域判定;

(二)明确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协同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拟订实验室消防安全规划、年度安全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等;

(二)做好各级各类实验室消防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岗位安全职责,并对各类实验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行备案制;

(三)协同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基建修缮管理单位(包括基建处、校园管理与修缮中心及作为工程项目实施主体的其他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在与规划、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按法律法规要求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二)实施校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前与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会商;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特别是明火作业及建筑材料管理;工程竣工时联系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后,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备案。

驻校内其他单位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包括: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活动中心、报告厅)、超市(市场)、宾馆(酒店)、幼儿园、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文物古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信息单位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的管理单位;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使用单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的管理单位;

(六)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包括:

  1. 学校的车库、油库、车辆充电场所、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2. 保密要害部位;

  3. 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4.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条 各单位是其管理使用楼宇、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检查和报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学校聘用的物业服务公司和消防维保公司应配合各单位做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检查、检测等工作。物业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应在签定的合同中明确具体检查、检测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各单位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公司和消防维保公司的监督。

各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消防维保公司检查发现的消防维修事项应立即报修,经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判定,属于消防维保公司合同范围内的,由消防维保公司负责维修;属于抢修消防工程的,由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负责维修;非抢修消防工程、复杂性消防维修工程由相关单位向学校集中或专门申报维修。

各单位未与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会商,自主配置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由各单位自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除各类消防检查、消防维保外,非火警(灾)不得动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并持证上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四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提前向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申报,明确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存放电动车(含拆卸下来的电池)及对电动车电池充电。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施逐级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机制,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主动加强自检自查,鼓励全校师生员工向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举报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各类消防安全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督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有无违规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校医院、教学楼、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加强夜间、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督查、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相关单位及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在建筑物内存放电动车(含拆下来的电池)及对电动车电池充电,在建筑物周边私拉电线对电动车电池充电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等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报送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进行复查、确认、备案。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四)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本单位全部师生的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各级各类实验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在本单位宣传阵地发布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自聘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主管部门应对相关岗位师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火灾事故处置及调查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第一时间向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势较大的同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警,严禁瞒报、漏报和迟报。

针对初起火灾,在消防救援人员未赶到火灾现场前,现场人员、学校和相关单位的志愿消防队应根据实际情况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发生火灾事故,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和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在处置火灾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及处理建议,按照工作流程上报。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各单位应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消防经费。

第四十五条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灭火器材、报警和灭火设施、应急疏散设施等耗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确保日常消防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 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和供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疏散逃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逐步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加强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构建消防远程监控和应急响应机制,推进水压液位和电气火灾监控技术应用,提升消防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八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工作日常机构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基础上,应取消年度评奖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资格,扣减绩效工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学生工作部门依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大工办发〔2013〕84号)文件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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