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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非机动车管理实施细则

2023-07-0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美丽的校园环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大连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等法规、制度以及学校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非机动车是指允许在校内道路行驶的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和确有需要的服务保障类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非机动车管理是指非机动车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处置以及违规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经学校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上道行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保卫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开展以下工作:

(一)非机动车入校审批登记;

(二)维护非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秩序;

(三)对违规骑行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纠正、人员进行处理;

(四)长期无人使用的非机动车清理工作;

(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项整治工作;

(六)其他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各学部(学院)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后勤处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做好禁止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楼宇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楼宇周边非机动车规范停放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负责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违规进入本单位使用房屋和在房屋内充电的自查自纠。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八条 非机动车入校时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推行,经查验允许后再通行。

第九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应当遵守: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校园交通安全相关规定;

(二)学校各类道路临时限行或禁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主动避让行人;

(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一)超速行驶;

(二)两辆及以上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三)不按道路导向箭头行驶或逆向行驶;

(四)载人行驶或超载行驶;

(五)手离把或手中持物;

(六)在道路上学习骑行非机动车;

(七)与机动车抢道,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对被超越车辆正常行驶造成阻碍或其他影响;

(八)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骑行行为。

第十一条 下述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一经发现,学校将采取锁车、拖离校园等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进校的电动自行车、外卖电动自行车;

(二)加装、改装等影响车况安全的非机动车;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的非机动车;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上路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 保卫部门工作人员有权对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的非机动车进行检查,禁止违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和在校内行驶。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由学校统一划定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非机动车停车区域。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整齐,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停车位、机动车道、消防通道、人行横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楼宇内、地下停车场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非机动车。如在禁停区域停放,学校将采取锁车、拖至集中管制区域等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长期无人使用及停放的非机动车,学校有权进行处置,将其清理出校。

第十六条 停放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的非机动车禁止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扰民。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 允许使用的服务保障类电动自行车必须在集中充电装置充电。

第十八条 共享电动自行车由运营单位统一管理校外充电,并由专人负责维护。

第十九条 禁止在建筑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禁止以私拉电线、插线板等方式充电。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处协同保卫部门做好教职工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协同保卫部门做好学生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后勤处等服务保障相关部门协同保卫部门做好物业、校内商户、物流公司等后勤保障人员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学校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罚:

(一)校内违规骑行的;

(二)不按规定区域停放车辆,影响交通秩序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违规充电;

(五)违规在校园内存放或使用自购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电动助力自行车电池;

(六)对车辆进行改装的;

(七)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按相关规定给予违规行为人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或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非机动车入校、暂扣车辆、暂停骑行权限等处罚措施,领取车辆和恢复骑行权限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自购电动自行车违规在校内行驶和存放的,一经发现直接予以清理出校,并通报所属部门按校规、校纪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造成财产损失的,将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全校师生共同监管,对于非机动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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