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24 年 9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使用校内场所、场地,单场次参加人数100人以上的校园群体性活动。重要领导、重要外宾或其他知名人士出席的活动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行“谁举办,谁负责;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学校各学部学院、书院、管理机构、服务保障及辅助机构、直附属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为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并对其内设机构、指导或监管单位(含学生组织)举办大型活动负安全管理责任。校外单位在我校区域内举办大型活动,与其对接的校内单位视为举办单位。所有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均须事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四条 学校对单场次参加人数5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500人以下的大型活动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大型活动的安全许可部门分别为:凌水主校区、开发区校区为保卫处,盘锦校区为校区总务部,市内校区为校区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非校园内的直附属单位 在本单位区域举办大型活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活动的安全许可和监督指导。
第五条 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举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活动安全管理,做好活动风险评估,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章 安全许可
第六条 举办单位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校园门户“办事大厅”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模块,向安全许可部门进行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举办活动。2个或者2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其中1个单位进行申请,并备注联合举办单位信息。
第七条 举办单位申请大型活动安全许可时,应向安全许可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活动方案(时间、地点、内容、人数、组织方式、现场示意图、证件及票样等)。
(二)活动安全责任人基本信息(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三)活动安全预案(安全工作人员及责任分工、秩序维护及人车疏导措施、活动场所或场地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等)。
(四)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还须提供校内对接单位与校外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须将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列入协议条款)、校外单位法人证明。
(五)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安全许可部门应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活动场所或场地、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举办单位;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大型活动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安全许可部门应给予安全许可:
(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
(二)不危害校园安全稳定,不影响校园正常秩序。
(三)活动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或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举办单位无严重违反安全管理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举办单位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安全许可部门报告。做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各方面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许可部门可变更或撤回许可并第一时间告知举办单位。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物资和经费保障。
(三)做好活动现场安全管理,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足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可向安全许可部门申请协助。
(五)对参加活动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扰乱活动秩序行为。
(六)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接受安全许可部门监督指导。
(八)按照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场所或场地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告知举办单位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
(二)保证活动场所或场地、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并向举办单位提供场所或场地安全资料。
(三)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四)保障安全防范设施、应急疏散设施完好有效和应急通道畅通。
(五)按场所或场地最大容量制定常备应急预案,并提供举办单位参考。
第十三条 安全许可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许可申请材料,实地勘验活动场所或场地。
(二)对举办单位和场所或场地提供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三)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四)建立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不良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 参加大型活动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守活动现场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安全管理、维护良好安全秩序。
第十五条 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许可部门有权责令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许可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许可,但未按安全要求执行的。
(三)超出场所或场地核定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校内单位,根据违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 至12个月内,不得举办大型活动;校外单位永久禁止进校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或因举办单位安保工作不力,造成后果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举办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大连理工大学群体性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