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4 年 9 月 29 日校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辽宁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宁省教育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分区建设、分级维护”的原 则,实行分区分级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用于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师生员工个人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不在本办法范围内,但应按照“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和他人利益,自建自管,责任自负”原则,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监控系统分“校建系统”和“自建系统”两类:
“校建系统”是指由学校统筹规划,在公共区域和公共楼宇建设使用,由二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监控系统。
由基建、修缮部门新建、改造产生的“校建系统”,在新建、改造工作完成后移交至二级管理机构,按“校建系统”由二级管理机构管理。
“自建系统”是指由各部门、各单位在所管辖楼宇或教学、科研等场所自行建设的监控系统。(包括因新建、改造楼宇、场地而建设的监控系统;具有考试、保密、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体育教学与测试等专业用途的监控系统。)
“校建系统”原则上不接收“自建系统”的接入。由基建、修缮部门新建、改造产生的“自建系统”,在新建、改造工作完成后一并移交使用单位,按“自建系统”由使用单位管理。如新建、改造场所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由基建、修缮部门协调相关使用单位明确该“自建系统”的对应三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监控系统”,指校园内由前端音视频采集设备(监控摄像头)、传输设备、后端存储设备、控制及显示设备等组成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同时包括用于架设和传输信号的立杆、支架、光纤、网线、电线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监控数据”,指由监控系统摄录并存储的视频、音频、图片等电子数据资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监控系统管理实行三级责任制:
(一)保卫处代表学校行使一级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指导二级、三级管理机构开展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全校监控系统的归口管理与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
2.为校建系统、自建系统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具有监控系统建设、使用的审批权和监控数据查阅、调取的监管权。
4.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二)保卫处、市内校区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盘锦校区总务部是二级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凌水校区与开发区校区、市内校区、盘锦校区校建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及所在校区自建系统的指导和监管。具体职责:
1.负责所在校区校建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维护。
2.负责指导校区内自建系统的使用、管理。
3.具有校区监控数据的查阅权、调取权。
(三)其他建有监控系统的校内各部门、各单位是三级管理机构,负责自建系统的管理,接受二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
1.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自建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维护。
2.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区域内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监控系统的安全责任人,负责指定本单位监控系统的专、兼职管理员和操作员,建立健全监控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制定落实本单位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置制度,做好相关人员操作规程和法规制度培训,确保监控系统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九条 “校建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与日常维护费用由学校承担;“自建系统”的建设、维护费用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条 监控系统建设应遵循《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 术要求》(GA/T121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所有系统建设应开放底层协议并提供SDK数据包,预留接口,便于学校统筹监控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监控系统的点位选取应满足安全防范需求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数据传输应使用内网光纤传输,原则上不得使用外网、无线传输等远程数据传输方式。确因客观因素无法实施的,应由一级管理机构评估和审批后再开展建设。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自建系统建设前须向二级管理机构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已建设的自建系统,应严格限制本部门、单位超级管理权的使用,关闭本地及云端下载功能,并向二级管理机构上交超级管理权限,纳入统一监管。二级管理机构因日常监督检查、查办案(事)件需要由内网远程访问自建系统的,各部门、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监控系统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运行,不得人为暂停或关闭本地视频存储功能。校建系统、自建系统视频数据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天(重点部位应不少于90天)。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监控数据属学校内部资料,仅限安全保卫部门查处 案(事)件时使用。各级管理机构查阅、调取时应严格遵守登记审批制度和保密制度要求,未经许可严禁私自拷录、翻拍、截取,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擅自传播或用于他途。
第十五条 监控数据的使用分为查阅与调取两种。相关程序与纪律要求如下:
(一)查阅程序与纪律
1.校内人员确需查阅监控数据的,应说明查阅事由并提出申请,由二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向申请人出示相关数据内容。校外人员确有查阅需求的,应由公安、司法机关登记受理后,在相关执法人员的陪同下,经二级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查阅。
2.三级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受理监控查阅申请。如有需查阅的事项,应当明确告知申请流程并协助申请人向二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二级管理机构依本办法办理。
3.查阅监控时,申请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在监控系统操 作员的监督下进行,查阅全程不得拍照、录音、摄像。
4.监控数据仅限申请人本人查阅。同一监控数据内容涉及多个查阅申请人的,同时查阅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人。
5.如遇突发事件须进行即时查阅的,须经一级或二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
(二)调取程序与纪律
1.二级管理机构行使对应校区监控数据调取权,可根据案(事)件情况及安全工作需要下载、复制校区全域的监控数据,各部门、各单位应予以配合。
2.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调取监控数据的,应出具申请公函,明确调取用途、调取人员、调取方式,遵守保密工作要求,报二级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申请调取单位对其调取的监控数据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
3.经批准调取的监控数据,由二级管理机构统一保存,保存期限原则上为对应案(事)件所适用法律的相应追诉期,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落实各类监控系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和保密培训,确保监控数据的使用和存储安全。
(三)严格执行监控数据查阅审批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安全。
第十七条 监控系统管理员职责:
(一)监督监控系统操作员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实时视频巡查工作。
(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公共安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
(三)监督监控系统操作员进行安全规范操作。
第十八条 监控系统操作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详细记录监控系统使用操作台账。
(二)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实时视频巡查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四)遵守值班值守制度,不得擅自脱岗;做好监控室的出入登记。
第十九条 监控数据查阅人、调取人义务:
(一)遵守学校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监控室的有关操作规定,听从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工作指引。
(二)查阅调取过程中不得出现偷拍、偷录等违规行为。
(三)不得传播、泄露监控数据。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监控系统安全责任人、管理员、操作员的管理责任,追究监控数据查阅人、调取人的不当行为责任,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公共区域及场所擅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
(二)故意妨碍、阻挠二级管理机构查阅或调取监控数据的。
(三)未经许可移动(转动)、遮挡、关闭、损坏、拆除监控设备,更改、破坏、拆除监控系统配套通信、供电线路的。
(四)擅离职守、疏于管理,或违反监控数据查阅及调取纪律的。
(五)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或因疏于检查导致监控系统长时间损坏、故障的。
(六)监控数据外泄或用于不正当用途,造成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考试、保密、实验室安全管理、体育教学与测试监控系统分别由学校教学运行保障中心、保密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体育与健康学院等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与维护,由二级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用于科研等监控系统由需求方(教师、课题组、学院等)参照本办法制定系统建设、日常管理、监控数据留存与 使用方案,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报对应二级管理机构批准后 方可建设;系统存续期内,接受二级管理机构监管。科研活动结束,需求方应及时自行拆除系统并报二级管理机构备案,无需留存的监控数据应在二级管理机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大连理工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大工办发〔2009〕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