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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校卫队、门卫、传达员管理制度

2016-03-2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卫队、门卫、传达员的管理,切实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校中心工作,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大连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校卫队、门卫、传达员工作的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及其他合同工、临时工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 校卫队、门卫、传达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公安处负责对用工单位聘用人员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校卫队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校卫队是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法规组建的、由公安处领导的维护我校校园治安的力量。

第五条 校卫队的基本任务为

(一)门卫

(二)治安巡逻

(三)维护校内治安秩序

(四)守卫重点要害目标

(五)其他临时性保卫工作

第六条 招收校卫队员应进行政审,不得招收有劣迹的人员。校卫队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身体素质,年龄原则上应在35周岁以下。校卫队员上岗前应进行军训,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和保卫业务培训,实行先训练后上岗制度。公安处要组织校卫队员学习法律、业务、科学知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队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校卫队实行统一着装、集中住宿、半军事化的管理模式。执勤时要着装整齐,举止端正,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过程中不得嬉戏打闹、吸烟、吃零食。

第八条 校卫队员在执勤过程中如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其他难以处理的重大事情,要及时报告公安处领导。

第九条 校卫队员在执勤过程中不得擅自罚款和没收物品;不得擅自处理违禁物品。严禁打、骂等行为。

第二节 巡逻队管理制度

第十条 巡逻队是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防止校外违法犯罪分子滋扰的一支快速反应力量。学生巡逻队是维护校园秩序的必要补充力量。

第十一条 巡逻队员由校卫队队员和在校大学生组成。校卫队巡逻队员负责全校校园的巡逻,学生巡逻队负责本生活区区域的巡逻。校卫队巡逻人员昼夜24小时在校园内巡逻执勤。

第十二条 巡逻队员工作职责:

(一)维护校园内的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维护校园内的交通秩序,制止非法载客摩托车进入校园;

(三)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案件和治安情况;

(四)清理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的小商贩;

(五)劝阻、制止校园内有伤风化的行为及不文明现象;

(六)对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各种传单、广告等宣传品的人员进行制止,必要时将其驱逐出校园;

(七)对师生员工的求助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巡逻分为步行巡逻和车载巡逻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 巡逻队要按时交接班,按指定的路线巡逻,不得擅离职守,执勤期间禁止从事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执勤时要统一服装,挂牌执勤,衣冠整洁,注意言行举止,语言要文明。查处违法行为时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理服人。

第十六条 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巡逻人员要爱护执勤车辆及其他备品;搞好车辆维护保养,保持车内整洁。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或办私事。

第三节 门卫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各门岗设立门卫执勤。门卫由保安或校卫队员担任。

第十九条 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徇私情,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 门卫人员工作职责:

(一)在必要时查验进入校门人员的证件;

(二)对进出校门的车辆进行检查、登记;

(三)禁止载客摩托车进入校园;

(四)禁止小商小贩进入校园;

(五)禁止捡破烂、收废品人员进入校园。收废品的人员经公安处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门卫人员上岗执勤要衣冠整洁,佩戴执勤标志,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第二十二条 门卫人员要按时交接班,认真填写值班日记,不准脱岗。

第二十三条 门卫人员不得在门卫室留宿他人。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门卫室。

第二十四条 门卫人员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门卫室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和他人物品。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门的人员,应自觉服从门卫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凡出校门的各种物资,必须持有校公安处统一印制的、由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出门证,经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出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办理机动车入门证制度,凡进入我校校园的车辆没有办理入门证的,必须停车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禁止载客摩托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要下车推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门岗周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停放车辆。

第三十一条 门卫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群众利益,或者以粗暴方式对待群众,查证属实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节 传达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学生宿舍楼设立传达室,由传达员负责本楼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传达员由各楼所属部门聘用、管理,报公安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传达员工作,男性年龄不能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头脑清晰,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嗜好。

第三十五条 传达员工作职责

(一)收发报纸、信件、接听电话并作好记录;

(二)对进出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审查、登记;

(三)对携带物品出楼的,要进行检查、登记;

(四)负责本楼技防设备的使用,对有问题的技防设备及时报修;

(五)按时对本楼各层房间的门、窗的开、关、上锁情况进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工作,发生火灾时会报警;

(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传达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酒后值班,值班期间不喝酒,不擅离职守,不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七条 传达员不准在值班室生火做饭,不准私自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具。

第三十八条 传达员在工作时要态度和蔼,用语文明。

第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维护校园安全与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凡为校园安全与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事迹突出的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由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200~1000元奖励。

第四十条 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举报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有失职行为的人员,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违法、失职的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给予批评教育、扣除工资、罚款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公安处是负责对校卫队、门卫、传达员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部门,应指定专人每月进行一次检查,不定期地进行抽查。每次检查或抽查应形成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以便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处理(包括我校在编、从事传达员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给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不构成犯罪的,依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校卫队员、门卫、传达员疏于管理,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构成犯罪的,按校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院、系)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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