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楼宇主管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安员安全值班工作制度,安排专人(保安员)负责值班工作,保卫部负责制定楼宇保安员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各楼宇主管单位录用保安员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上岗培训,审查内容包括录用人自然条件、政治面貌、社会关系、居住地、有无违法记录等等,并登记造册报保卫部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及时通知保卫部。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自己录用的保安员加强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保卫部负责对楼宇保安员进行工作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主管单位进行整改。对违反工作要求和不符合工作条件的保安员,保卫部有权责令其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罚款或辞退。各单位接到整改建议和通知后,应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结果反馈保卫部。
第五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除楼宇保安员外其它岗位的保安员管理比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