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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2023-07-0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交通行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规管理、安全第一、方便师生、行人优先”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顺畅、规范有序。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凌水校区、市内校区、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治安、消防与交通安全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六条 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依据本规定制定、完善各类交通管理制度,统筹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交通安全负责人和专干,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法制教育范围。保卫处负责统筹开展全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构建行之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覆盖到本单位全部人员,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章 校园道路和停车场管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校园道路或进行其他妨碍校园交通的行为,因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须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报保卫部门(凌水主校区、开发区校区为保卫处,盘锦校区为校区总务部,市内校区为校区开发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校内通知公告。

施工部门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作业完毕后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毁损、遮挡交通设施和标志标识。

第十一条 遇有大型活动、接待任务、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等情况,保卫部门可根据需要对路段采取禁止、限制通行等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所有单位、车辆和人员应主动配合、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停车位内,校园内禁止在人行步道、人行横道、消防通道、陡坡路段、转弯路口、校园出入口周边以及学校主干道路、绿地、草坪等地点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场车辆出入通道禁止步行、骑行,未成年人进入地下停车场须有成人陪同,地下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第十四条 车辆出入地下停车场须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出入口处,禁止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管理进校车辆。校内单位和人员的车辆须按要求办理审核备案手续,车辆通过自动识别车牌进出校园;办理公务的外来车辆入校需由校内单位办理预约手续;其他外来预约车辆入校实行收费管理,且仅限同一收费校门进出。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

第十七条 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人流密集路段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夜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

第十九条 车辆通过路口、坡路、人行横道、人流密集路段,应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第二十条 禁止非预约车辆、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外来车辆需集中入校的,举办单位可在办理活动审批时一并申报、经保卫部门集中审批入校,并按限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行驶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载货汽车入校采取限时限行措施,每日645分至815分,1130分至1345分,1645分至1815分,禁止所有载货汽车、挂车入校和在校园内通行。核定载质量4500千克以上载货汽车和总质量高于4500千克的挂车入校和在校园内通行前,需由用车单位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统一由指定校门进出,按照指定时间和指定路线通行。因保障学校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上述限行时段通行的载货汽车和挂车,须提前到保卫部门协商解决。

载货汽车出校门时,驾驶人应主动出示出门证,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三条 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入校,须由校内单位报保卫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教学、试验用车应当经保卫部门批准后在校园道路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机动车搭载无关人员入校。


第五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登记挂牌的非机动车,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在校园道路上依规行驶。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保卫部门对违反规定使用、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不使用的无主车辆,定期予以清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机动车道上使用平衡车、滑板车、轮滑等滑行工具


第六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入校查验制度,进入校园的人员应自觉接受门卫工作人员检查和管理。学校师生员工、离退休人员及校友凭有效证件或人脸识别进入校园。其他人员通过入校预约系统登记后凭有效证件进入校园。

第三十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走人行道,通过校门、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指示标志确保安全后通行。

第三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不得追逐嬉闹、多人并行、接打电话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活动须有家长带领和看管


第七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执勤人员指挥和管理的,保卫部门有权对驾驶人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车辆或驾驶机动车强闯门禁、故意堵塞门禁通道、故意造成交通拥堵、拒不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恶意逃避管理等其他恶劣行为将永久取消入校权限和校内车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车辆将按照扣分制度进行处理,每一自然年为一个记分周期。第一次记满12分将设置一个月黑名单或取消车辆一个月免费入校权限;第二次记满12分将设置半年黑名单或取消半年免费入校权限;第三次记满12分将设置永久黑名单或取消免费入校权限。校外车辆记满12分将设置永久黑名单。

在设置黑名单或者取消免费入校权限期间禁止车主更换车辆等逃避处理的行为。车主须填写《校内登记车辆违规解除申请表》,由所在或预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到期后解除黑名单或恢复免费入校权限,同时车主须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学习,签订《校内安全文明行驶承诺书》。

机动车辆违规扣分如下:

(一)校园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学校重大活动期间不服从交通管理并造成影响的;

2、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达到45公里/小时的、限速2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达到35公里/小时的;

3、驾驶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核定载质量4500千克以上载货汽车和总质量高于4500千克的挂车,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在禁行路段行驶的;

5、占用紧急或专用通道且无法联系到车主及时挪车的。

(二)校园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达到40公里/小时的、限速2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达到30公里/小时的;

2、驾驶机动车超车或逆向行驶的;

3、驾驶货车在禁行时间行驶的;

4、在学校重要路段违停的。

(三)校园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校园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达到35公里/小时的、限速20公里/小时路段车速达到25公里/小时的;

2、在禁停路段停车、占用紧急通道、专用通道、人行步道、人行横道的;

3、校内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4、其他交通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伪造车辆系统登记材料,办理校内通行手续的,本车取消进校资格,并按本规定追究审核单位责任,取消车辆登记人所在单位车辆登记权限6个月。

第三十七条 车辆入校的预约单位或个人负责对入校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提醒。预约校外无关车辆进校的,预约人将被通报所在单位,限制预约权限。被预约外来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次入校。

第三十八条 伪造、涂改、套用机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证件进校的,本车取消进校资格,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纳入学 校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并对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在安全保卫工作 量化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向保卫部门报告,服从执勤人员管理,配合做好现场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尽快撤离现场恢复道路通畅;如造成人员伤亡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经调解不成的,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81日起施行,原2021年发布《大连理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大工校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连理工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大连理工大学机动车辆出入校园管理实施细则》

2.《大连理工大学非机动车管理实施细则》

3.《校内安全文明行驶承诺书》

4.《校内登记车辆违规解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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